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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颜井营危险驾驶罪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0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颜井营出生日期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370983198305136110住址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海花园2号楼2单元401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边家院镇柳林村869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67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颜井营酒后驾驶鲁D91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舟山岛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颜井营有饮酒嫌疑。经检测,被告人颜井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颜井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井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颜井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赵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