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鹏翔、郭云与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翔,郭云,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504号原告:王鹏翔,男。原告:郭云,女。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富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964076301。法定代表人:吴亚,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海永忠,男。委托代理人:杨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翔、郭云诉被告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翔、郭云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翔、郭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翔、郭云撤回对被告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翔、郭云负担。审判员 戴玉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