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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912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孙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孙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3912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钱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荷,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研,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福田物业)诉被告孙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田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田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研给付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6日计2年度物业服务费418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孙研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京如意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福田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1.39元/月*平方米,交费方式为每年按年度预交;被告孙研为该小区10号楼501室业主,房屋面积是125.5平方米,自2013年9月27日入住后仅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2年共计4187元。被告孙研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原告福田物业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福田物业已依合同对北京如意国际花园小区进行了有效管理,被告孙研作为该小区业主之一,应当按时预交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原告福田物业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2014年9月27日-2016年9月27日共2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418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研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孟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