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祖华、王泽星申请人李永梅被执行人车永刚、李秀英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梅,车永刚,李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异91号案外人:王祖华,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案外人:王泽星,男,汉族,2009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法定代表人:王祖华(系王泽星之父),基本信息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永梅,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车永刚,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永秀,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永梅申请执行车永刚、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祖华、王泽星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王祖华、王泽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王祖华、王泽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祖华、王泽星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艳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