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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亮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亮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亮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赵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语秋,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佳楠,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成都亮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成都亮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亮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明贵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崔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