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1民初1766号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冯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1312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在原告处以微信方式玩彩票的快乐12,并委托我为其打印彩票,共欠我13120元,后经多次协商,被告只想付一万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冯某某辩称,我承认有买彩票这件事实,只要原告拿出原始票据我就支付彩票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系彩票站的合法经营者,被告冯某某于2017年6月6日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委托原告张某某为其购买快乐12第47期至第50期共四期的“中奖号码”,任选五胆拖:胆码:010307,拖码020405060809101112,40倍,金额为(2880×4=11520),直:03(90),直:03(90),直:03(20),金额为(400×4=1600),共计人民币13120元,机号为:21077071,被告冯某某只认可第48期至第50期的彩票数额,对于第47期,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原件,被告冯某某不认可,后经原告张某某申请本院调取彩票站打印彩票的存根,在该机号中第47期打印出任选五胆拖码及直03的号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131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代销证、彩票站出租协议各一份,证明原告有彩票站的合法经营权;2、光盘及光盘文字内容表一份,证明被告冯某某委托原告张某某打彩票的事实;3、彩票6张及关于回复锦州市彩票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调取21077071号投注站销售数额申请的复涵一份,证明原告张某某代被告冯某某购买彩票所花费人民币数额。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冯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委托原告张某某为其代买指定的“中奖号码”,并由原告提交光盘、彩票等证据为证,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现原告张某某已经按照被告的指示为其代买“中奖号码”,被告冯某某理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彩票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所辩,无原始彩票票据不予付款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彩票款人民币13120元。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