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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x、赵x、谢x申请执行咸阳市x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谢x,咸阳市x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赵x,男,201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一组042号。身份证号:610404201209284510。申请执行人:赵x,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一组042号。身份证号:610404198904264517。申请执行人:谢x,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一组042号。身份证号:610422198709202225。被执行人:咸阳市x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付红,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赵x、赵x、谢x申请执行咸阳市x村第一村民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17)陕040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咸阳市x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赵x、赵x、谢x征地补偿款共计288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29000元扣划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案执行案件款专户,并给付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