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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利锋与郭永军、卫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锋,郭永军,卫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锋,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永军,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利锋与郭永军、卫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