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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4、周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赵某,周某3,周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48号原告:周某1,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周某2,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某,女,1953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周某3,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周某4,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案由:分家析产纠纷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赵某、周某3、周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1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周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康纬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