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钰淳诉被告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淳,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640号原告王钰淳,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钰淳诉被告辽宁辰州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所属营业部为客户倒贷所需,分三次向��告共借款3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单位裴伟,因裴伟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也没有提供裴伟其它详细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