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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德润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润,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41号原告:赵德润,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德润与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赵德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德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晓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