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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41刘庆玲与陈昌武、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玲,陈昌武,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庆玲,女,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广侠,女,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昌武,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玉玲,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庆玲与被执行人陈昌武、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092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昌武、陈玉玲偿还原告刘庆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5000元,合计365000元,于2017年2月12日之前偿还30000元,于2017年8月12日、2018年2月12日之前分别偿还100000元,余款135000元于2018年8月12日之前一次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二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视为未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刘庆玲可就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8元,由被告陈昌武、陈玉玲负担。因被执行人陈昌武、陈玉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昌武有苏C×××××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陈昌武、陈玉玲的工资被另案冻结。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