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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庆志与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庆志,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181号原告:常庆志,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205国道(黎昌赏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894306718。法定代表人:张桂荣,该公司经理。常庆志与秦皇岛市海格蓝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庆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庆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庆志负担。审 判 员  何立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