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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启忠与罗德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忠,罗德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717号原告:李启忠,男,194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炳,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英,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福,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娟,青海巴拉格宗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启忠与被告罗德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启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忠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启忠负担。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