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启忠与罗德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忠,罗德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717号原告:李启忠,男,194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炳,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英,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德福,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娟,青海巴拉格宗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启忠与被告罗德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启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忠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启忠负担。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