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健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健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86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健平,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遂川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传唤不到案于同年7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健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健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方健平、张某(另案处理)趁被害人殷某醉酒之际,由张某将被害人殷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320元)和一只钱包盗出,被告人方健平将钱包中的人民币60余元取出并据为己有,将钱包及钱包内的银行卡、公交卡、身份证丢弃,并以10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罗某2前,销赃所得与张某平分。现罗某2前已将收购的苹果7PIUS手机、拾得的钱包及银行卡、公交卡、身份证上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殷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方健平处追回人民币650元,已发还罗某2前。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健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罗某2前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发票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起诉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方健平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健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