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孟召江与孟召华继承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江,孟召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38号原告孟召江,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4********,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有富村*组。被告孟召华,女,1968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12831968********,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南乡解放村*组。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父亲孟广林因病于2009年12月9日死亡,孟广林生前在海伦市祥富信用社开户存折账号630270121001558939内的存款,经原告孟召江与被告孟召华协商,被告同意将该折上的存款由原告孟召江继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户名孟广林(已死亡)在海伦市祥富信用社开户存折账号630270121001558939内的存款由原告孟召江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召江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