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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5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5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许某,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睢宁县,现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3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许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底生活费负债和许梓艺抚养费共计10000元,其中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5000元于2018年2月底前付清。从2017年8月起,许某每月月底前支付许梓艺抚养费1000元,直至许梓艺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孙某负担。因被执行人许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许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某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许某于2018年8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计算至2018年8月,双方确认许某共结欠孙某19000元。许某于2018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孙某2000元(其中1000元为当月抚养费,1000元为偿还欠款)。如许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孙某有权就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已付款后的余额申请对(2017)苏0205民初3273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3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许某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某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邹吟冰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