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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浩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金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秦浩然、唐丽、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浩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金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秦浩然,唐丽,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浩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浩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充市金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浩然,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斌,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浩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金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秦浩然、唐丽、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浩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唐丽名下存款共191545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浩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金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秦浩然、唐丽、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