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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水明伟与刘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明伟,刘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529号原告:水明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刘金燕,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水明伟诉被告刘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水明伟以被告刘金燕住址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明伟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水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水明伟负担。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七��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