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海正平、海瑞、马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海正平,海瑞,马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牛殿西,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冬,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海正平,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海瑞,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贵清,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海正平、海瑞、马贵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4720.25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9元、申请执行费272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海瑞、马贵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瑞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泾源县大湾信用社账号内存款26565.39元。划拨被执行人马贵清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泾源县大湾信用社账号内存款2977.5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