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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科诉被告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084号原告:陈科,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被告:古超,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科与被告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科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陈科负担。审 判 员 肖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何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