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楚雅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楚雅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51号罪犯楚雅革,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5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楚雅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楚雅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9月15日作出(2014)周刑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楚雅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楚雅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3日,楚雅革二人驾驶摩托车将受害人挎的包抢走并致受害人轻伤;包内有现金、手机等价值共计7000余元。2013年9月至10月,楚雅革二人驾驶摩托车抢夺三起,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2600余元,并致两人轻微伤。该犯��主犯。罪犯楚雅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二次、优秀二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楚雅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楚雅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