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会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会德,男,生于1982年10月5日,甘肃省金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会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会德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会德醉酒驾驶甘C651**号白色“长城”牌小轿车拉其朋友张雄儒沿本市昌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瑞花园小区内,因让路之事与驾驶甘C651**号小轿车的杨琪瑜发生争执,杨琪瑜遂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吴会德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会德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9mg/100ml,被告人吴会德要求重新鉴定。2017年5月5日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被告人吴会德鲜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48.05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他人报警,被告人吴会德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会德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杨xx、梁xx的证言、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理化检验报告、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吴会德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会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吴会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会德案发后,在他人报警后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会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方仁翠人民陪审员 曾令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