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财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沁阳市四通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金达铜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四通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济源市金达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财保287号申请人:沁阳市四通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被申请人:济源市金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申请人沁阳市四通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金达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金达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沁阳市四通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卫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