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先凤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86号原告:李先凤,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61号康大财富中心西座7楼。法定代表人:张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先凤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凤撤回对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先凤负担。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文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