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新国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国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94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新国,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瑞昌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新国犯放火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新国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庭审理过程中,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南凌志审判员 韦 娜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