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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富宽、邵想敏等与彭朝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宽,邵想敏,彭朝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611号原告:王富宽,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邵想敏,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豫J×××××小客车乘车人。委托代理人:杨志坤,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彭朝坤,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彭朝卫,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彭聚友,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经前章。住所地: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宽、邵想敏诉被告彭朝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富宽、邵想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富宽、邵想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富宽、邵想敏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