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安会与李清春、李刚、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会,李清春,李刚,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51号原告:王安会,住长春市。被告:李清春,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刚,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亮,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会诉被告李清春、李刚、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会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美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