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度华与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度华,韩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530号原告:程度华,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潜山县,被告:韩济宇,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潜山县,原告程度华诉被告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程度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济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度华撤回对被告韩济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度华负担。审判员 聂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