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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度华与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度华,韩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530号原告:程度华,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潜山县,被告:韩济宇,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潜山县,原告程度华诉被告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程度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济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度华撤回对被告韩济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度华负担。审判员  聂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