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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宏新与赵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宏新,赵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宏新,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训勇,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李宏新因与被申请人赵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宏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