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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明与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906号原告:闫明,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29569699W。原告闫明诉被告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闫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22.00元,减半收取211.00元,由原告闫明负担。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