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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苑书连与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书连,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787号原告苑书连,女。被告范文海,男。被告范文江,男。被告范文利,男。被告范文革,男。被告范文红,女。原告苑书连与被告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苑书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书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苑书连会撤回对被告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苑书连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