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苑书连与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书连,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787号原告苑书连,女。被告范文海,男。被告范文江,男。被告范文利,男。被告范文革,男。被告范文红,女。原告苑书连与被告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苑书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书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苑书连会撤回对被告范文海、范文江、范文利、范文革、范文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苑书连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