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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跑次日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跑次日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482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跑次日黑,男性,1959年8月2日出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跑次日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任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跑次日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跑次日黑在西昌市名店街圣德西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将一件标价为5999元的黑色皮衣盗走。2017年3月29日下午17时许,跑次日黑从该店门前经过时被店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皮衣价格为人民币2999.5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跑次日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跑次日黑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跑次日黑在西昌市名店街圣德西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将一件标价为5999元的黑色皮衣盗走。2017年3月29日下午17时许,跑次日黑从该店门前经过时被店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皮衣价格为人民币2999.5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跑次日黑委托家属赔偿西昌市名店街圣德西服装店所盗皮衣损失人民币2999.5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2、证人洪婷证言3、被害人谢成美陈述4、被告人跑次日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示意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跑次日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跑次日黑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西昌市名店街圣德西服装店被盗皮衣损失人民币2999.5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跑次日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仁 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