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63号张吉武申请聂美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武,聂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武,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聂美丽,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湘1226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吉武与被执行人聂美丽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美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尚 清审判员 谢钧人民陪审员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