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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有珍诉袁春芳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有珍,袁春芳,袁广珍,李秀清,李有银,王洁,王得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664号原告:曹有珍,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曹国太,男,汉族,系曹有珍之父。被告:袁春芳,女,汉族,学生。被告:袁广珍,男,汉族,系袁春芳之父。被告:李秀清,女,汉族,学生。被告:李有银,男,汉族,系李秀清之父。被告:王洁,女,汉族,学生。被告:王得凯,男,汉族,系王洁之父。原告曹有珍、曹国太诉被告袁春芳、袁广珍、李秀清、李有银、王洁、王得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曹有珍、曹国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有珍、曹国太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有珍、曹国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有珍、曹国太负担。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