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燕才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燕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燕才,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燕才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燕才及其辩护人林谷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袁燕才伙同”阿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新垌镇云炉圩周某1烧烤档吃东西。期间,袁燕才等人对同在烧烤档吃东西的傅某进行调戏,被周某1劝阻。随即,袁燕才等人对烧烤档进行打砸,并殴打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等人。经鉴定:周某1、周某2、华某、涂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燕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袁燕才当庭认罪,但辩称其只是推翻烧烤档的桌子,没有打人。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袁燕才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袁燕才与“阿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在高州市新垌镇云炉圩周某1烧烤档内吃夜宵。期间,袁燕才等人对同在烧烤档吃东西的傅某进行调戏,被周某1劝阻。随即,袁燕才等人对烧烤档进行打砸,并殴打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等人。经鉴定,周某1、周某2、华某、涂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查明,袁燕才于2017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之后还与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共一万元,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对袁燕才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立案、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受案、立案、侦查经过,并证实袁燕才于2017年3月6日到高州市公安机关投案。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袁燕才出生于1992年3月17日,符合犯罪主体要件。3、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袁燕才无犯罪前科。4、协议书、凉解书、收据:证实袁燕才与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达成和解协议,袁燕才一次性赔偿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共一万元,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二)证人证言1、周某4勇证言(周某1的大哥):2016年2月20日20时多,我弟弟周某1在新垌镇云炉圩做烧烤档生意,而我就在旁边的店铺帮他看店。后来,我发现烧烤档那边很多人围观,我就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当我过去的时候,看到一张塑料凳子被砸坏了,打翻在地上。我听华某说,有个男子想用凳子打那两个女孩子,但是没打到那两个女孩子却打到了她,我看到烧烤档被人打砸了,周某1被几个人按住在地上殴打,我就赶紧过去制止,结果就有两个男子放弃殴打周某1过来殴打我,我就抱着头蹲下,那两个男子就用拳头和脚殴打我。后来,我看到他们其中有个人抬起周某1摊位上的煤气瓶想砸,因为煤气瓶还连着气炉,我父亲周某2看到后就赶紧制止,那男子就将煤气瓶随手扔在地上,结果把煤气阀门砸断了,我闻到煤气的味道和看到煤气不断喷出,周围围观的人就赶紧的散开了。殴打我的两个人我不认识,但是他们是和云炉里集福村的袁燕才一起来的,他们在同一张桌子吃东西喝酒猜拳,他们在打砸完东西后也是一起离开的,他们全部动手参与打砸东西和殴打我们。我看到袁燕才和几名男子按着我弟弟在地上殴打。2、证人肖某的证言:2016年2月20日20时多,当时我坐在烧烤档旁边看粤剧,烧烤档有两个女孩子正在吃东西,旁边也有一桌年轻人在吃东西。后来,那些年轻人中有人调戏那些女孩子,并且用手挑逗其中的一个女孩子,那个女孩子生气了想离开,那些年轻人还想追上去,但是烧烤档的老板阻止了那些年轻人,那些年轻人就开始动手打烧烤档的老板,老板的父亲来阻止,也遭到那些年轻人的殴打,老板的大嫂想过去扶起其家公也被那些年轻人推倒在地上,烧烤档的另一个服务员也被打得头破血流。3、证人周某3(治安员)的证言:2016年2月20日20时多,我正在维护舞狮现场的治安,后来有人跟我说周某1的烧烤档有人打架,我就赶紧将此情况通知周某1的父亲周某2,周某2就急急忙忙去周某6的烧烤档了。因为当时舞狮现场的人很多,我没办法抽身离开,大约过了十分钟,我去到周某1烧烤档,看到满地狼藉,周某2和另外一个女子两人满脸都是血。而另一边,那个袁姓年轻男子则被几个年轻人架着离开,但袁姓年轻男子挣脱了回到烧烤档内将烧烤炉打砸,最后袁姓男子还把煤气瓶弄得泄露了,我就赶紧的过去将煤气瓶关掉。袁姓男子是新垌镇里集福村人,我认识他父亲袁松文。4、证人傅某的证言:2月20日晚上8点多,我到一个烧烤档吃烧烤,突然旁边坐着的青年拿筷子扔我。我瞄了他们一眼,没有理会他们。他继续拿筷子扔我,我见状,便起身结帐准备走了。那青年见我要走了,便拿起凳子想打我,烧烤档的工作人员便拉我过来,护着我,烧烤档的老板过来劝架,那班青年不理会,拿起凳子就要打烧烤档的老板,打了几凳子就跑了。这时,我看到烧烤档的几个人都被打到流血,于是我也赶快走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1(烧烤店老板)的陈述:2016年2月20日20时多,袁燕才等六个人在我的摊位上吃东西,后来,有两个女孩子也进来了,她们就在袁燕才等六个人旁边坐下。当我正在忙活的时候,我看到袁燕才那桌子有两个人用一次性筷子砸那两个女孩子,那两个女孩子满面怒容起身准备离开时,袁燕才那桌子又有人想用易拉罐装的啤酒想砸她们,我看到后就赶紧过去拦住,并口头制止了,而那几个人就没有继续砸。之后,我又听到了声音,我听我的媒人华某说她被打了,我又看到那两个女孩子准备离开,而袁燕才一行六个人中的两个男子过去追那两个女孩子,但没有追上。那两个追赶女孩子的男子回来后,他们的一个同伙就过来结账,我收到钱后,找回了60元的零钱给他们,那个男子收到零钱后,就当着我的面把钱撕碎并扔到烧烤炉上烧掉了。我看到这样,就跟那个撕钱的男子说:“大家都不是外地人,不要这样,算了吧。”我刚说完,那结账的男子就动手将我摆在桌面的食品推翻在地,另外五个人也过来帮忙打砸我的东西。看到这样的情况,我就赶紧制止,我拽住其中的一个人不让他继续打砸我的东西,那个人就还手打我,于是我和那个男子就扭打了起来。再后来,袁燕才一行人中又有两个人过来打我,我大哥周某4勇、大嫂周某5过来拉开那两个人,结果又遭到那两个人的殴打。有两个人控制住我父亲周某2,另外有一个人正在举高塑料凳子用力砸在我父亲的头部,血一下子就流出来了。接着,他们其中有个人抬起我摊位上的煤气瓶想砸,因为煤气瓶还连着气炉,我父亲周某2看到后就赶紧制止,那男子就随手一扔在地上,结果把煤气阀门砸断了,煤气不断喷出,周围围观的人就赶紧的散开了,袁燕才等六个人也跟着离开。袁燕才等六个人离开后,我就赶紧的过去为我的父亲周某2包扎伤口,包扎完后,我又看到我老婆的表妹涂某也是头破血流的,于是我就赶紧报警了。殴打我的是袁燕才等六个人,其中我认识袁燕才,他是高州市新垌镇云炉里集福村人。先殴打我的人是我不认识的三个男子,我大哥周某4勇被包括袁燕才在内的三个男子殴打,后来我想过去救我大哥也遭到袁燕才等人的殴打。我当晚一共损失约4000元。2、被害人周某2(周某1的父亲)的陈述:当晚我听到有人说我儿子周某1的烧烤档有人打架,我听后就急急忙忙赶去烧烤档。当我去到烧烤档的时候,我看到两个年轻的男青年正在用拳头殴打周某1,一个年轻男子正在用塑料凳子打砸桌面上的鸡翅膀、鸡腿等食物,再有两个年轻的男子正在将我的大儿媳周某5按在地上。看到这样的情况我就赶紧的过去阻止那两个正在按着周某5的男子,那两个男子马上放开周某5,接着又过来一人一边抓住我的肩膀,并把我仰面按倒在地上,那个正在打砸烧烤档的男子就过来用塑料凳子狠狠的打在我头上,打完后又继续去打砸东西。那个打我的男子抬起我摊位上的煤气瓶想砸,因为煤气瓶还连着气炉,我看到后就赶紧制止,那男子就随手扔在地上,结果把煤气阀门砸断了,煤气不断喷出,周围围观的人就赶紧的散开了,袁燕才等六个人也跟着离开。殴打我们的一共有6个人,事后听我儿子周某1说其中有一个人是云炉里集福村的袁燕才。3、被害人华某(烧烤档帮工)的陈述:当时我帮忙在烧烤档做事,正在烧烤档吃烧烤的六个年轻男子中有人用竹签砸两个女孩子,其中一个女孩子站起来抗议,有个男子抓起一张塑料凳子一把砸过去,那个女孩子闪开,结果那凳子就砸在我头上。那个女孩子准备离开,并说了一句:“我得罪了你们吗?”,一听到那女孩子这样说,那几个年轻男子就过去想拦着那女孩子,周某1看到这样就赶紧的阻止,那结账的男子就动手将摆在桌面的食品等撬翻在地,另外五个人看到了也过来帮忙打砸东西。周某1不让那年轻男子继续打砸东西,于是我和那个男子就扭打了起来,他们当中有人去打砸烧烤档,有人在打人。后来,周某2过来,阻止那些年轻人继续打架,但因为很多人围观,我没看清楚接下来发生的事,等到那些围观的人散开了,我才知道除了我,涂某、周某1、周某2也受伤了。4、被害人涂某(烧烤档帮工)的陈述:当晚,周某1被两三个年轻的男子按在地上殴打,同时华某、周某2也被人殴打,我看到周某1被人殴打得厉害,想拉开那正在殴打周某1的两、三个年轻男子,那两、三个男子把我推开,我一下子就坐到地上,就有一个年轻男子拿起烧烤档的塑料凳子往我头部打来,血一下子就流到我眼睛,接着我又感觉被人用拳头殴打。(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燕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6年2月20时左右,我和家人一起到新垌镇云炉圩看戏。当我去到周某1烧烤档时,我遇到以前打工时认识的朋友”阿某”,我跟他寒暄了几句,得知他和另外五个同伴还没有吃晚饭,于是我就叫他在周某1的烧烤档吃东西,同时我还跟烧烤档老板周某1交代”阿某”等几人的消费由我支付。我叫”阿某”和他的同伴坐下,帮他们点好东西就到同学张鹏家喝茶了。我到张鹏家约5分钟后,就接到周智勇(周某1的大哥)的电话,他在电话上说我朋友在那边打架了,让我赶紧过去。我赶到周某1烧烤档的时候,看到”阿某”及其同伴正在和周某1争吵,我就过去想阻止他们争吵,周某1误会我也想打他。周某1看到我用手推他,他就一拳打过来,打在我的面部,我一下子就倒地。我从地上爬上来,又上前推周某6的胸部,并跟他说我是来劝架的,周某1就没有继续动手了。后来,我听到要报警,于是我就离开了。我去到时,”阿某”及其同伴正在和周某6等人吵架,没有看到他们打人,没有看到现场有人受伤,但周某1烧烤档的桌子、椅子全部被打翻了。案发后我一直在外打工,后来在家人的陪同下才敢来自首。(五)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周某1、华某、周某2、涂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张:证实作案现场的基本状况。2、辨认笔录:周某3辨认出袁燕才是当日打砸周某1烧烤档的男子;周某1辨认出袁燕才是当日打砸其烧烤档的男子。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燕才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袁燕才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燕才辩称其没有打人。经查,本案的证人及被害人一致证实袁燕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且对袁燕才作出了辨认,故应认定袁燕才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称被告人袁燕才有自首情节。经查,虽然被告人有自动投案行为,但其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袁燕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燕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钟 胜人民陪审员 陆权波人民陪审员 李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