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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国田等36人、原审被告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国田,沈全伟,卢军,姜杉,王志勇,毕凯,王志富,安东,张子健,王丽辉,安辉,邓春燕,于红凤,郑晓艳,裴娇,郭凤云,王立军,王丽华,孙昊,郭金,郭海江,许博强,魏振彦,谭鹤然,谭禹,朱强,XX飞,刘彦双,庞铎,吴迪,李天伦,唐文彪,刘恋,许建华,安国友,孙昌斌,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刘兴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田,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全伟,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军,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杉,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勇,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凯,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富,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东,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健,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辉,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辉,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春燕,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红凤,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艳,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娇,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凤云,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军,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华,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博强,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振彦,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鹤然,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禹,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强,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飞,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双,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铎,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迪,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伦,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彪,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恋,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华,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国友,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诉讼代表人:张子健、王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毅,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昌斌,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审被告: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唐旭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国田、沈全伟、卢军、姜彬、王志勇、毕凯、王志富、安东、张子健、王丽辉、安辉、邓春燕、于红凤、郑晓艳、裴娇、郭凤云、王立军、王丽华、孙昊、郭金、郭海江、许博强、魏振彦、谭鹤然、谭禹、朱强、XX飞、刘彦双、庞铎、吴迪、李天伦、唐文彪、刘恋、许建华、安国友、孙昌斌、原审被告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4.00元,按照本案诉讼标的额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13.00元,减半收取1,056.50元,由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6.50元,退还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77.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亭审判员 周   慧   君审判员 乔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