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德林与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林,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林,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荣新城1单元20层6号,经营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本院在执行徐德林与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5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进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