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义兵与李荣良、祝梦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兵,李荣良,祝梦思,尹飞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579号原告:张义兵,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被告:李荣良,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被告:祝梦思,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松县。第三人:尹飞火,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兵诉被告李荣良、祝梦思及第三人尹飞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义兵负担。审 判 员 吕芳法官助理 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柴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