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星光大道通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星光大道通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星光大道通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组。法定代表人:孙文道,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强,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星光大道通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大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法律关系认定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星光大道通才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3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审判员 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