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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永建与李苏鹏、姜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建,李苏鹏,姜笑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54号原告:董永建,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苏鹏,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姜笑颜,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董永建与被告李苏鹏、姜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董永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董永建负担。审判员  魏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