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永建与李苏鹏、姜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建,李苏鹏,姜笑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54号原告:董永建,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苏鹏,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姜笑颜,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董永建与被告李苏鹏、姜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董永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董永建负担。审判员 魏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