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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94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振波,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