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陈龙威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859号罪犯陈龙威,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威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龙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龙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2月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7年2月获得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威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月平均消费过高,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财产刑未能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