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选正、吴泗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选正,吴泗滨,吴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30号之三申请人:吴选正,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泗滨,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毅,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选正与被执行人吴泗滨、吴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