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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性慷与邱顺秀、邱永红、王九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性慷,邱顺秀,邱永红,王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刘性慷,男,195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邱顺秀,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邱永红,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王九香,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性慷与被执行人邱顺秀、邱永红、王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3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