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江与胡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江,胡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556号原告:马江,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胡新民,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祁门县。原告马江与被告胡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马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马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即245元,原告马江自愿承担。审判员 金德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玉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