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朝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朝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630号之一被执行人于朝河,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于朝河刑事罚金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朝河的银行存款405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农业银行临清支行,账号15×××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