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栗忠文与张立华、伊朋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忠文,张立华,伊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栗忠文,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被执行人张立华,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被执行人伊朋武,住所地东丰县杨木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忠文与被执行人张立华、伊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638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