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禄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禄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6月5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仁兴镇。被执行人禄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532331100005698。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仁兴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禄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禄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某工资款21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2元,案件公告费560元及申请执行费230元,合计22262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银行查询等手段皆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虽提供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经过核查财产权属不明无法处置,期间本院穷尽执行方法皆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联系到王某某,且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信息,并表示同意终本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照法律程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