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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良臣与徐时东、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良臣,徐时东,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许良臣,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徐时东,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良臣与被执行人徐时东、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张金红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灿 来源:百度“”